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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为“克隆”付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6:38 大连晚报

  我市一房地产公司请广告公司设计了一份楼书宣传单,却不得不为它支付了一笔侵权赔偿费,回头只得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广告公司为“克隆”付出代价本报记者马嫱 本报讯我们在街头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情景,同样的一家三口的照片,有的出现在月饼广告上,有的出现在楼盘广告上,甚至还有两家楼盘广告竟然“英雄所见略同”地使用了一模一样的图片。这是因为不少广告公司习惯了“拿来”主义,顺手拿来网上、杂志上、或者图库里的图片就用。今后这种“克隆”习惯很有可能遭遇官司。不久前,大连的一家广告公司就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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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行为支付了赔偿金。

  记者从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了解到,2003年6月20日,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大连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金海人家宣传单”的设计、印刷合同。合同约定,若广告公司提供的图片等素材出现法律问题,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金海人家宣传单”投入使用没多久,房地产公司突然被卷入了官司。 原来,广告公司在设计、印刷“金海人家宣传单”的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允许,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4张。2003年11月5日著作权人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以大连这家房地产公司侵权为由将其告到了法院。之后,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赔偿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损失8000元,并在2004年1月19日将赔偿金支付给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授权获得赔偿权的大连市中山区超视景象图片社。

  大连这家房地产公司觉得非常窝火,将负责“金海人家宣传单”设计、印刷的广告公司告到了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并要求广告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8000元。中山区法院认为,这家广告公司在为原告设计、印刷宣传单时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被告制作宣传单的受益人,因其已与著作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其8000元,且已实际履行,故原告作为委托方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被告广告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案件依法缺席判决,广告公司赔偿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一位多次为图片公司代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律师说,图片公司的著作权多次遭到侵犯,多是由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的,现在有不少广告公司在承接业务,制作广告图片时,为了省事方便,往往信手找来一本画册,选上一幅画扫描进电脑,再进行技术上的改造就出笼了。殊不知,这样已经构成侵权。

  作者:本报记者 马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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