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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老宅纠纷一朝化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6:39 扬子晚报

  一方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一方是房屋的合法使用人,面对每年数十万元的利益,双方围绕房屋的所有人能否向使用人主张收回开展辩论。日前,经南京中院成功调解,这起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1986年6月10日,江苏省农垦公司拆了玄武区一家饮食公司住房。作为拆迁安置内容之一,双方协议由农垦公司提供一套底层门面房租赁给饮食公司使用。1988年12月7日,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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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之后,农垦公司将房屋交给饮食公司,饮食公司以南京市房地产局有关条目标准按月交付房租。

  但等到第四次合约期满后,农垦公司提出因单位要改制,实行企业核算,要求收回房屋。按当前市场行情,农垦公司如收回房屋,每年可有数十万元的收益。饮食公司对农垦公司要收回房屋持有异议,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永久的使用权。为此,农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公司交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饮食公司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是基于农垦公司对饮食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所得,双方按一定年限签订的格式化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双方之间为确认房屋使用权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饮食公司对该房屋的使用期限,不应受双方所签订的格式合同约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农垦公司要求饮食公司迁出租房的诉讼请求,饮食公司按最后一次合同约定的每月3500元向农垦公司支付房租。

  一审宣判后,农垦公司反应强烈,认为他们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坚决要求法院维护产权人利益。同时,饮食公司还以“低租使用房屋有历史原因”,“事关职工生计”等为由,联名向市中院领导反映,要求维持原判,否则要组织职工上访,双方矛盾十分尖锐。

  因此案系历史遗留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上诉至南京中院后,市中院确定了“衡量双方利益,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双赢’结果”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先后十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提出多种解决纠纷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垦公司同意饮食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07年,同时将房租提高至每年15万元;农垦公司2007年收回房屋后,分5年共补偿饮食公司100万元。这一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今后解决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兴武 高纯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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