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弟办事姐借钱借款终由姐妹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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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9:35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弟弟被拘留,姐妹借钱为弟弟办事;弟弟“出来”了,却对欠款拒不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让你办事”和“帮你办事”是俩概念,因没得到弟弟的“委托”,这笔借款由姐妹俩共同偿还。 2002年5月,34岁的李超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他的姐姐李方、妹妹李瑛等亲属非常心焦,于是,大家协商筹款为李超“办事”。姐姐李方借了6000元钱,经妹妹交给了妹
弟弟没有“委托”姐妹为自己办事,是否应该承担这笔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李超虽然承认妹妹、妹夫为自己打官司用了姐姐借的6000元钱,但自己并没有直接向姐姐借款,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但就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李瑛、马海涛等人念及骨肉亲情,自愿借款为李超打官司,善意借款且无过错,一审判决李超偿还欠款6000元。李超不服判决,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认为,马海涛称这笔借款已为李超办事花掉,但这种借款办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不应支持。而且李超在拘押期间没有委托李方借款,因此,李超与李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鉴于李方借款事实存在,认为借款由李方与李瑛共同承担较为合理。日前,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瑛给付李方3000元。 启凡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亲情关系与委托关系相融合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如果弟弟委托姐妹为他请律师和做其他工作而借款,并且确定了数额,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弟弟就应在委托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弟弟没有委托姐妹为自己办事而借款,借款只是基于亲情,那么就应认为姐妹是自愿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姐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