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师不得挂名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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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9:40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昨天,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从6月1日起,开办零售药店将执行新的标准,已实行两年多的《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规定,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
新规规定,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在乡、村设立零售药店或连锁门店的,其营业场所面积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各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并做到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类摆放。 为保证药品质量,新标准要求零售药店必须建立起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的管理规定,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定等。 作者:记者 刘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