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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无权主张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0: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通讯员陈涛)本报曾报道过的“狗咬死狗主人索赔万元案”昨天在海淀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原告李先生获得了5000元的经济赔偿,但他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宠物死了,主人无权主张精神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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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显然,作为宠物的狗并不具备这一特性,因此,李先生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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