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盖着收养章 结婚七年才知无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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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3: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这对夫妻很困惑:明明是发证部门的失误,为什么要自己认错才能补办 派出所说他们的结婚证无效 1997年6月26日,杨女士与杏林街道的许先生拿到了结婚证。上周,杨女士到杏林曾营派出所去办理女儿的户口迁移。当她将夫妇两人的结婚证递给派出所工作人员后,被告知结婚证是无效的。 杨女士辩解说,我们都结婚7年了,一直都是用这个结婚证啊!杨女士将结婚证拿回来仔细瞧瞧,才发现人家没有冤枉她:结婚证上找不到发证机关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倒是在“发证机关”上盖了一个红色的“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 结婚证上怎么盖的是收养章呢?杨女士夫妇俩一下子都蒙了。昨天晚上,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他们夫妇的结婚证。记者看到,两本结婚证都有红色的外壳,并在里面首页上盖有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在第二页夫妻照上,还依稀可以看到“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这些与普通的结婚证并没有两样,但在后面一页却盖着收养章。结婚证的最后一页上,有“本证须加盖发证机关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说明。 杨女士记得1997年她还拿着这两本结婚证到杏林区计划生育局办理了准生证。1999年,她又拿着结婚证到曾营派出所为女儿上户口,去年,她丈夫也拿着结婚证到杏林建行办理了购房贷款。 现在只能领张纸证明夫妻关系 上周二,杨女士的公公拿着两本结婚证到集美区民政局,要求查询儿媳夫妻俩的结婚档案。集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说,杨女士结婚时是原杏林区民政局办理的,区划调整后,原杏林区民政局搬迁到了海沧区,杨女士应该到海沧区民政局去找档案。 第二天,杨女士的公公又到海沧区民政局。接待人员说,这个结婚证不是他经办的,当时是什么情况也不清楚。但是后来又在海沧区民政局资料室里找到了杨女士夫妇俩结婚时的资料。民政局工作人员说,杨女士夫妇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夫妻照等材料,才能补领一份婚姻登记证。 “那手续就跟再结一次婚一样啊!”杨女士说,如果再结一次婚能够领到真正的结婚证也就罢了,但让他们不能忍受的是,领到的不是真正的结婚证,而是登记证,那是一张只能证明两人存在夫妻关系的证书。 记者见到了这张《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书中注明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为:遗失、损毁,并且最后一句还有“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条文。 “最后变成结婚证无效反而是我们自己的过错了”杨女士说,面对这种强制性的声明书,她不知如何是好。 “我这一生就结这一次婚,难道连一本有效的结婚证都拿不到?”杨女士说。她担心,如果没有结婚证,今后小孩读书、外出旅游等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这是他们造成的错,难道要我们来承担后果吗?” (汪权 文/图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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