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骨折主办者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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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2:11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葛志浩通讯员李鸿光 参加业余足球比赛,却不幸被踢断了腿。昨天,静安法院就足球爱好者吴某状告上海科化足球训练发展有限公司损失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科化公司赔偿吴某人民币1万元。
今年31岁的吴某原在本市某化工原料公司工作,由于喜爱足球,他在2002年4月自费参加了由科化公司举办的七人制“2002第三届业余足球联赛”。可是,到了8月25日比赛那天,由于没有佩戴护脚板,吴某在与对方队员的剧烈碰撞中,右腿受伤,当场倒地不起。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其右腿骨骨折十分严重。去年7月,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的损伤达到了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的程度。 事后,吴某因索赔遇到困难,遂于去年8月22日将科化公司告上法庭。他表示,依据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为参赛者办理人身保险,但科化公司在这次比赛中没有这么做,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导致自己在受伤后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计14.2万余元。 而科化公司则辩称,吴某在比赛中受伤,都是因为他违反了比赛竞赛规程中有关队员必须佩戴护脚板等防护用具的规定,因此损害后果应由本人负责。同时,该公司执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他们不得强制他人保险,所以为吴某办理保险亦非他们的法定义务。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具有对抗性,是一种剧烈又危险的运动项目。科化公司收取了报名费,应当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举办人为参赛者办理人身保险。至于该公司援引国家保险法的做法,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