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致伤 单位垫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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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3:59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将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其中,《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伤员送到医院并垫付医疗费用,确保受伤人员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
除垫付医疗费用外,北京市还拟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明确,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5年内还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1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 在今天审议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中,城市地理环境、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在草案中被明确规定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其中,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此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还指出,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