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单位应垫付伤员医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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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6:06 北京青年报 | |||||||||
市人大今日将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本报讯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将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该条例草案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到,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临时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拒绝执行临时安全措施的,将可能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 作者:谭卫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