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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让罪犯无处逃身!(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9:59 沈阳晚报
图为刘向东律师(右)在向被害人家属调查取证。
  在同居屋内,一女子将同居男友杀害后,将尸体用精盐“腌制”起来。与此同时,她扔掉了杀人用的棍棒与菜刀,还将同居屋粉刷一新。几个月后,她被公安机关传讯,承认了杀人事实。但到了检察院,她却推翻了全部口供。检察院三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同意批准逮捕。2004年5月20日,她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这起案件迟迟得不到判决到底有什么原因,5月25日,记者了解了此案错综复杂的审理经过———

  吴某惨遭杀害

  1997年,26岁的男子吴某与女子魏某相识后不久,就在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东路租房同居。但自2002年5月2日以后,吴某的亲属们给吴某打电话时,总是魏某接电话,魏某先是说吴某去了北京,后来又说吴某在澳门赚钱。时间一长,吴某的亲属们产生了怀疑。2002年8月2日,吴某的亲属们千方百计找到了房主,打开了吴某与魏某同居的房间,顿时刺鼻的气味迎面而来。

  吴某亲属们预感不妙,当即报警。大东区公安分局二台子派出所民警、大东区刑警队刑警赶到现场后,在床与南窗之间的夹空里,发现了被毛毯、竹凉席遮盖着的吴某尸体。尸体周围撒满了精盐。

  面对警方的讯问,魏某对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2002年4月末,吴某提出要与魏某分手。5月2日晚上8时许,吴某与魏某再次发生口角,然后吴某躺在床上,左侧身背对着魏某。魏某操起一根木棍,猛击吴某头部右上方,见吴某没有动静,魏某又接连打了10多下。怕吴某不死,魏某又到厨房拿来菜刀,在吴某左右手腕上各划一刀。吴某死后,魏某在吴某尸体上盖上毛毯、凉席。第二天,她看到墙上有血迹,便买来涂料、滚刷,将溅到血迹的墙壁全部粉刷,破坏现场、销毁证据。几天后,她又买来消毒水、敌敌畏,喷洒在屋内、尸体上,还把大量的精盐撒在吴某尸体上“腌制”起来。

  与此同时,在案发现场,刑警还发现了五封魏某写给其家人及朋友的遗书,这些于吴某被杀后魏某所写的遗书却对案件有另外的说法。魏某在遗书中说,吴某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吴某被杀当天晚上,他在外喝了很多酒回家,魏某因事出去了一会儿,回家后就见吴某被人杀在家里了。魏某很爱吴某,想到报案,但一想报案人也死了。魏某也想自杀,但一直下不了决心。

  三次不批逮捕

  2002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魏某被大东警方刑事拘留。8月7日,公安机关报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魏某。8月13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需要公安机关补充如下证据:1、应补充案卷中涉及的信件文检鉴定;2、应补充凶器的提取、扣押说明及血迹鉴定;3、请继续深挖其犯罪动机和具体犯罪行为;4、请补充魏某是否患有重病的有关资料;5、请补充现场足迹、凶器指纹提取情况。

  2002年8月28日,大东警方向检察机关报送了“补充说明”:2002年8月2日,对现场勘查时,因地面条件较差,未提取到足迹,凶器(菜刀)未显示指纹,经化验未检出血液。2002年9月16日,大东警方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魏某。9月18日,检察机关仍以“现有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9月20日,魏某被取保候审。

  2003年1月15日,沈阳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报送了《起诉意见书》,要求对魏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10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致函沈阳市公安局:“我院已两次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为由,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若你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待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再行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12月10日,大东公安分局第三次向检察机关报送《提请批准逮捕书》。12月19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次下达《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理由仍是“魏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律师仗义执言受害者亲属上访

  “面对检察机关3次不予批准逮捕,我们都准备放弃了。多亏刘向东律师仗义执言,才为我弟弟伸冤昭雪。”5月25日,被害人吴某哥哥感激地说道。25日晚,吴某的姐姐还告诉记者,这也是上访的结果。

  2003年3月底,吴某亲属聘请了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的刘向东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多次写材料给公安、检察机关,要求依法审理此案。与此同时,吴某的亲属还给省公安厅领导写了信,还亲自上访到了北京,引起了更多方面的关注。

  2003年11月20日,沈阳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召集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被害人吴某的亲属,开了“听证会”。吴某的代理律师在会上发表观点:1、应该尽快提起公诉;2、从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看,尽管犯罪嫌疑人魏某在杀人后,粉刷墙壁血迹、破坏现场,销毁凶器等作案证据,但魏某杀人后腌尸、提前交房租、3月内不报案等行为,已经构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魏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沈阳市政法委有关领导指示:要将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检察机关希望公安部门把工作做得再细致一些。

  2003年12月29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批准逮捕决定书》。12月31日,魏某被逮捕。今年5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条,使罪犯无处逃身

  5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发现吴某被杀后,没有及时报案是因为想自杀,往被害人身上倒盐和消毒水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尸体腐烂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也未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不予采纳。同时法院也没有采纳魏某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还查明,魏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公安机关取得魏某的口供时程序合法。法院认为,本案的间接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损失11840元。

  本报高级记者邱宏/文并摄单振勇/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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