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选手状告“业余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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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0:12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市民吴非在参加业余足球联赛时受伤,引出一场参赛者和联赛主办方之间的赔偿官司。前天,静安法院在没有行业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参赛者获赔1万元。 2002年4月,上海科化足球训练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第三届业余足球联赛”,比赛为七人制,共有36支队伍参加。在本市某化工原料公司工作的吴非,以贵格足球队队员的名义支付了报名费参加比赛。同年8月25日,吴非在未佩戴护脚板的情况下进行比赛,与对方队员
去年8月,31岁的吴非将科化公司告到法院,称依据《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规定,竞赛举办者应当为参赛者办理人身保险。但这次比赛没有办理上述人身保险,致使他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14.2万余元。而科化公司则称,该届比赛规程规定,队员必须佩戴护脚板等防护用具。吴非违反了该规定,损害后果应由本人负责。 法院认为,科化公司对竞赛中的防护有过要求,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可是,作为举办方,其有义务为参赛者办理人身保险。但鉴于目前上海地区业余足球体育竞赛活动中办理人身保险投保金额未有相应规定,亦无行业标准,遂酌情作出判决。李鸿光小荷(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