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生悔意,卖主法庭索私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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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0:47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璐)孟某4年前在浦口区顶山镇大新村买了几间私房。而近日,卖房人突然要收回房子。孟某不同意,被房主告上法庭。近年来,浦口区的房价涨了不少,房主收回已卖出的私房成为普遍现象。据知情者透露,房主收回私房,是为再次高价售出。 据介绍,4年前,孟某花6000块钱在大新村买下4间瓦房,与房主赵某签下买卖契约。
近日,孟某收到浦口区法院的传票。房主赵某将孟某告上法庭,不仅要孟某退还房子,还要他支付这4年零4个月的房租2600元。孟某想不通,明明是签约买下的房子,卖主凭什么收回呢? 据了解,住在孟某家附近的林某最近也遇到相同情况。林某在两年前花6600元买了3间私房,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最近,原来的房主向他要回房子,并将他告上法院。最后,浦口区法院以双方的买卖契约无效为由,判令他退还房子。 据村民介绍,这几年间,在大新村买私房的外来人员有七八十户。目前,房主提出要回房子的已有十多户。而这样的现象最近在浦口区很普遍。有村民告诉记者,近年来,浦口区的发展速度很快,房价也逐步上涨,这些房主急着收回房子,是想再以高价卖出。 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芮永俊指出,法院判令买房人退还房子,是因为这些私房建在集体土地上,按我国《土地法》规定不能买卖,更加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双方签下的买卖契约是无效的。而房主收回私房,妄想再以高价卖出,这也是违法的。 芮永俊还说,这起事件中的当事双方,法律意识都很淡薄。从表面上看,买房人被赶出已居住多年的房子,似乎很可怜。但他的确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退还房产。但如果买房人能证明,卖主收回房产的行为有主观上的恶意,可以依法向其追讨相关的经济损失。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