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团市委打赢全国首例侵犯志愿者名誉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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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1:33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朱伟 见习记者 王茸)打着“团市委青年志愿者送健康到社区”的旗号,却四处叫卖净水器。近日,团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打赢了这场侵权官司。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渡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据悉,滥用志愿者名义引发侵犯名誉权案,在全国还是首例。 去年8月至9月间,渡亨公司在扬子石化老年活动中心、锁金村社区、后宰门社区等地
有市民随即打电话到团市委询问。团市委经调查发现,渡亨公司的确以“团市委青年志愿者”的名义进行商业推销活动,并印制了上千份内容为“南京团市委青年志愿者送健康到社区”的海报。为避免使自己的声誉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去年12月,团市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渡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50元调查费。 但被告渡亨公司未作答辩。此案开庭时,也没有到庭应诉。后经调查,渡亨公司租住的山西路颐和商厦的一间房间,已人去楼空。 今年5月12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被告行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两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该院判令被告必须在媒体上向两原告刊文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调查费50元。 此案胜诉后,团市委志愿者部部长顾元刚昨告诉记者,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企业打着志愿者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虽然《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决定》规定,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青年志愿者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决定》不是法律,缺乏法律强制力,执行起来存在一定困难。 据了解,杭州今年3月实施的《杭州市志愿者服务条例》,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对志愿者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本市已有10位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制定《南京市志愿者工作条例》。 新闻链接 法人名誉权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编辑 丹妮) 网站地图 浏览帮助 广告发布 合作伙伴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南京报业网,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