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拒亲子鉴定被判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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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1:17 大连晚报 | |||||||||
父亲怀疑儿子非亲生,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想知道事实真相,但孩子母亲毫不理会两拒亲子鉴定被判败诉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本报讯李先生在孩子长大后,越瞧越觉得不是自己亲生的。在经历了复杂的婚姻生活后,他终于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李先生要求确认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孩子的母亲曲女士必须返还自己付出的抚育费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李先生与曲女士于1987年11月结婚。次年6月,曲女士产下了男孩宏宏(化名)。1991年,李先生与曲女士离婚,1993年12月又复婚。此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宏宏一直随父亲生活,两人感情很好。1995年10月,曲女士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后,宏宏与父亲的感情渐渐淡薄。1998年初,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此后直至2001年8月,李先生每月给付随曲女士生活的宏宏抚育费150元。 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李先生感觉儿子无论是相貌还是言行举止与自己没有半点相像的地方,他决定将此事弄个水落石出。2003年7月,李先生带着孩子来到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作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李先生与宏宏间具有亲子关系。同年8月,李先生带着这个结论来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宏宏不是亲生子为理由起诉曲女士,要求曲女士返还已给付的抚育费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曲女士说宏宏是原告亲生的。原告申请,要和被告、孩子一起到市公安局技术鉴定部门作亲子鉴定。市公安局技术鉴定部门要求必须是父亲、母亲、孩子三人一齐去,才能得出鉴定结论准确率在小数点后面7位数的准确率,曲女士拒绝去鉴定部门,亲子鉴定无法进行。 甘井子区法院于去年11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李先生合法合理的亲子鉴定申请不能进行的主要责任在被告。被告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行为妨碍举证,应承担不得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自己与宏宏不具有亲子关系的事实应推定成立。原告不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判决原告已给付的抚育费应由被告返还,计算时间为10年零7个月,共计15240元。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曲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曲女士仍不同意到技术鉴定部门作亲子鉴定。5月下旬,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曲女士放弃作亲子鉴定,应推定宏宏与李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曲女士要求解除父子关系的请求,可另案再诉。判决将一审曲女士返还的抚育费减少至7000元,其余维持原判。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