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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脚踏两只船 非法同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3: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向明记者周滔) 昨日,崇州市法院依据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依法判决解除了一对男女的非法同居关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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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刘小林向法院起诉称,经人介绍,他与彭莉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即非法同居。现在他已无法与彭莉一起生活,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法庭经审理查明,彭莉在有配偶且尚未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9年2月又与原告刘小林同居生活至今,且生育一女孩。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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