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给骗子 公司吃哑巴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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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4:0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兰平秦利亚本报记者周牧实习生肖逢时 一家商业公司将柜台出租给他人做食品生意,不料租专柜的人却冒充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外订货、收货,货卖完后,该付款时却卷款而逃了。该公司不仅没收到柜台租金,还被
2003年9月12日,纳溪区一个食品批发市场,生意人高宾等人的摊位来了一个穿着当地的“摩尔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工作服的人,自称是公司小吃城的经理侯军,要高宾等人每天向小吃城提供鲜猪肉、鸡、鸭、兔等食品,3个月结一次账。侯军还说:“放心,我们是大公司,钱不成问题。”高宾等人当即答应了侯军的要求,并签了书面合同。 12月6日,供货商已经给侯军送去了共计1.3万多元的货物。可就在这时,侯军却“人间蒸发”了。供货商得知侯冒充公司负责人订货的真相后,将侯军和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他们的货款。 对于自己成被告,该公司感到莫名其妙:公司从未委托侯军购货,他们与侯军只是柜台租赁关系;侯军给商家出具的“入库单”也未盖公司印章,甚至不是该公司正规的入库单。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所欠的货款应由侯军自行承担。 以案说法 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 纳溪区法院不久前审理此案时认为,该公司应当知道侯军以公司的名义与6位原告订立购买鸡、鸭等食品的合同。所以,侯军的行为足以使他们相信是公司的行为,侯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6个原告的货款。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具有代理权,那么他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