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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象”飞到“北国”索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17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假如你发现买的原装手机里面的零件被换得乱七八糟,会有怎样的感受?”台湾飞象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景用生硬的普通话反复唠叨着,这与沈阳中法刚刚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有关。

  言情小说:在沈城遭遇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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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的系列言情小说一直深受少男少女的喜爱。早在2001年,我们就发现在沈阳市场上有我们公司的盗版图书。今年年初,又有沈阳的读者来信反映一直印刷精美的图书如今却粗糙不堪。我们随即进行了调查,发现沈阳市场上疯狂流行的飞象公司出版发行的系列言情类小说都是盗版。”

  飞象公司表示,“2001年—2004年间,我们在沈阳市北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了大量盗版图书。尽管2003年8月4日,沈阳市工商部门对北国公司进行了处罚,但盗版的火辣辣系列言情小说《烈火青春》、《香车美人》、《情夫世家》等读物仍在出售,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飞象公司:向“北国”索赔百万元

  在沈阳市场上,盗版飞象公司的图书千奇百怪:有的书名一样但内容与正版书毫无关系;有的内容是正版书的但书名不一样;还有的内容中有1/3是正版的,2/3是盗版的。

  2004年4月6日,飞象公司一纸诉状将北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北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在庭审中,飞象公司出具了敦煌文艺出版社的鉴定委托书、海基会的声明以及和平区文保分局对北国公司郑梅、郑娟(均化名)所做的笔录等,“这些证据都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从2001年开始至今。”

  飞象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在和平区文保分局扣押的图书中,仅涉及我公司的盗版图书就有200余种,案值11万余元,我们索赔是有依据的。”

  北国喊冤:销售盗版不是故意

  北国公司表示,他们虽销售了盗版图书,但没有证据证明飞象公司拥有这些图书的版权。“飞象公司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最主要的,飞象公司没有提供他们与图书作者签订的有效合同,无法认定飞象公司拥有这些图书的版权。他们首先得证明他们具备起诉我们的主体资格。”北国公司一直强调,销售盗版图书并不是故意的,“我们的工作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销售之前,公司没有对图书进行详细的检查,以至于不小心卖出了盗版图书。”

  在最后陈述阶段,飞象公司的态度是,“北国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飞象公司保留增加赔偿金额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权。”此案即将第二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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