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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工程享税收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1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履臻)昨天,记者从市国税部门了解到,凡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可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限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据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凡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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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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