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房子我有一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0:00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李先生结婚时父亲送了一套房子,他闹离婚时又将房子转让给父亲。日前,杨浦法院判决这一转让无效,理由是父亲当初并未明确房子只给儿子一人,房子是李先生夫妻共有财产。 1994年10月,李某父亲购买了位于杨浦区的一套50平方米左右住房。2000年7月,李父通过出售合同的形式,将住房赠送给李先生夫妻俩居住,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李先生。然而李
法庭上,李先生表示,房子是父亲赠给自己的,他再回赠给父亲是合法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初李先生的父亲将房子赠给李先生时,合同中并未特别明确房屋只归李先生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将房子赠与已婚的儿子,应当认定是赠给夫妻双方。所以,李先生未经郁女士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父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损害了郁女士的合法利益。最后,法院判决这一转让行为无效。通讯员李学兵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