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福久案在鞍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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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0:30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杨力报道)5月27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原局长林福久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70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福久,男,54岁,从1994年9月开始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
法院认为,林福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和财物等,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且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林福久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