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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秋菊”一波三折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1:24 南京日报

  【东方卫报报道】南京的金老板为一场合同纠纷奔波了3年。日前,雨花台区检察院终于通过司法抗诉程序,帮其成功推翻了终审,讨回了公道,而涉嫌伪造证据的万老板也将难逃法网——

  新闻背景: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这句千古流传的真理居然也有行不通的时候。本文主人公叫金钱发,是南京川田公司立邦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田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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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01年7月,他将欠钱不还的小包工头万和友告上了法庭,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时隔3年,这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在经过了一审、二审后依然悬而未决,当事人金钱发不仅没有拿到1.94万元的欠款,反而差点倒赔20余万元。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个案件变得如此扑朔迷离?近日,记者采访了金钱发和成功提起抗诉的两位检察官,听他们讲述了一些幕后的情况。

  金钱发说:“这么简单的事情,还要请律师?”

  提起这个官司,金老板的火气就不打一处来:“3年了,我跑了多少趟法院、检察院啊,要是换成其他人,肯定早就垮掉了!”

  事情还得从2000年11月份开始说起。2000年11月12日,川田公司与万和友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双方约定,由甲方川田公司供给外墙水泥漆给乙方万和友,用于涂刷位于江宁区东山镇的两幢住宅楼。2000年11月17日至12月24日间,川田公司一共供货价值2.94万元的外墙水泥漆给万和友,万和友立即支付了1万元,并承诺余下的1.94万元春节前还清。转眼间,已经春暖花开了,可万和友丝毫没有还钱的迹象,金老板催了很多次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2001年7月16日,金老板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和友还款1.94万元。诉讼期间,万和友提出该案件应该由江宁区法院管辖,2001年7月26日,雨花台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江宁区法院进行审理。

  “当时我想,‘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到哪个法院都没问题。不瞒你说,我连律师都没请,这么简单的事儿,还要请律师?”金老板太低估万和友的活动能力了。一审期间,万和友以外墙水泥漆质量不合格,造成两幢住宅楼外墙水泥漆脱粉、褪色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川田公司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并在第二次开庭后向法院提供了“外墙返工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外墙水泥漆的便条、脚手架搭设工程款的便条、铁丝的收据以及毛竹的发票,共计223119.26元。江宁区法院在收到万和友提供的证据后,作出判决:川田公司赔偿万和友油漆工程返工损失198749.12元,扣除万和友所欠货款1.94万元,余款179349.12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金钱发说:“等打赢官司,我也快成法学专家了!”

  接到判书决,金老板懵了,明明是自己有理的事情,怎么反被倒打一耙呢?当然不服,上诉!这次,金老板不敢再掉以轻心,他请来两位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判决经过,发现一审法院在万和友提供证据后没有当庭质证即作出了判决,这是不符合法律诉讼程序的,可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然而令他失望的是,这一理由并没有被二审法院采信,2002年1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金钱发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面对二审判决,金老板分外冷静:“我就不信找不到漏洞!”接到终审判决书的第二天,金老板和两位律师就开始重新研究案情了。他们一次次地到法院调卷宗,复印材料,回公司找证据,到律师事务所翻阅法律资料。为了能打赢官司,从没学习过法律知识的金老板,比谁都认真,用他自己的话说:“照这样下去,等打赢了官司,我也快成法学专家了!”功夫不负有心人,金老板搜集了更多证据后,雨花台区检察院终于依法受理了金老板的申诉。

  检察官说:“漏洞太多,一二审判决都有问题。”

  受理金钱发申诉案的是雨花台区检察院行政监督科的火春保检察官和赵科长。火检察官经验丰富、做事果断,被同事称为“老火”。在受理了该申诉案后,老火立即调阅了一、二审卷宗,并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当时正是2003年最炎热的时节,老火连续多日冒着酷暑奔波于江宁区与雨花台区之间,走访了很多在一、二审中都未提及的相关当事人,挖掘出许多隐藏在幕后的秘密。“漏洞太多了,两次判决都有问题。”这是老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第一句话,“其实只要法院稍加调查,就能看出问题所在。”经过细心调查,老火总结出了五个方面的错误:

  “外墙漆返工损失的事实根本没有发生”

  “返工损失有关证据都是伪造变造”

  “伪造的证据没有当庭质证,违反法定程序”

  “万和友根本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过期油漆作为检验样品有失公允”

  “连万和友自己都承认江宁东山镇的两幢住宅楼从来没有返工过,那‘返工损失’是从何而来的呢?”老火他们发现,万和友提供给法院的198749.12元返工损失的证据全部都是伪造、变造。其中,毛竹发票51136.80属于“一票二开”。

  经查,该发票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古宁机制瓦厂2001年7月5日开出,该厂的记帐联及存根联为一陈姓购石棉瓦100张共计700元,且该厂仅生产石棉瓦,从来没有生产或者经营过毛竹。对此,万和友无法说明这张发票的合法来源。同时,铁丝收据7150元,是2000年10月13日由江宁区万象达机电有限公司所开,而该公司负责人坚决否认出售过铁丝,且该公司也从未卖过铁丝。虽然该收据上是本公司印章,但收据上的笔迹不是本公司人员的,最大的可能就是收据盖好章放在柜台上被其他人盗开了。而且,2000年10月江宁还没有由县改为区,因此,2000年10月13日的发票开出日期与江宁县改区日期不符合,明显属于伪造行为。

  另外,脚手架搭设的工程款14981.12元和墙外油漆款151049.6元,都是万和友授意工人以“可能要返工”的名义弄的虚假便条。但是,当万和友将这些虚假证据提供给一、二审法院时,法庭并没有组织再次开庭,也没有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而是单方面采信了万和友的证据,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些所谓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万和友在这两幢住宅楼的建设中,仅仅充当一个“三包”的角色,他对外根本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也就是说,虽然万和友与川田公司订有供货协议,但实际上他只是代表一级发包商上峰建筑公司行使了代理权。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万和友只不过是个经办人,他自己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一、二审法院仅凭“供货协议”就认定万和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判定17万余元的“返工损失”赔偿款归万和友个人所有,显然依据不足。

  万和友为了欺骗法院,还与工程发包方代表马某相互串通,于2001年4月26日,以“江宁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名义写出“通知”,要求万和友“返工”。随后,万和友又向法院提供了一罐超过有效储存期的水泥漆作为检验样品,法院在明知万和友提供的检验样品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一年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样品”送检。由于超过储存期限,检验样品的检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那么法院就不应该以此作为唯一定案的依据。

  两次审理中都存在如此明显的错误,究竟是办案人员没有发现,还是他们视而不见?

  万和友说:“都是律师害了我啊!”

  利用假证操纵了两次审理的万和友,现如今已经被羁押在了南京市看守所,罪名正是涉嫌伪造证据。记者了解到,万和友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都是律师害了我!”

  据他交代,从一开始向雨花台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就是因为律师说:“如果到江宁区法院,可以帮忙摆平。”而以后的伪造证据,也都是根据律师嘱咐所为。同时,记者还注意到,万和友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都提到曾经请法官吃过饭、钓过鱼,还给他们送过烟……

  “欠债还钱”,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一起极其明了的纠纷,居然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抗诉、重新审理等一系列复杂的诉讼程序。也许真的如金老板所说:“换成别人,肯定早就垮掉了。”在这官司缠身的3年里,金老板以及川田公司的隐性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据了解,由于厂房拆迁,川田公司可以获得580万元的拆迁费,但由于害怕被强制执行走要赔偿给万和友的17余万元,金老板一直没敢签字,这笔钱在拆迁办整整睡了一年。但3年的奔波,终于讨回了一个公道,金老板的法律知识没有白学,老火他们的汗水也没有白流。

  采访最后记者获悉,2004年4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新闻链接:

  什么叫“抗诉”?

  在我国,抗诉程序有两种,即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这两种抗诉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时间,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抗诉。

  3抗诉的对象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第二审诉讼开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的是再审,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东方卫报记者 陈津津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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