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有权要求修复问题房 《河北省建筑条例》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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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2:19 燕赵都市报 | |||||||||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建筑条例》,新建筑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有关人士称,该条例充满了亲民色彩。 源头上规范工人工资 建筑业是拖欠工人工资最多的一个行业,新颁布的建筑条例在委员们建议下,增加了
规定工程款结算时间 业主拖欠工程款而由建筑方垫资的现象很普遍,也是拖欠工人工资的重要原因。为此,条例明确了工程款结算时间,表述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有权要求修复问题房 对商品房的修复问题,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在修复期限上,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房屋出卖人承担。” 危险作业须办保险 鉴于安全生产事故屡出不绝,条例第6章专门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条例还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报记者:刘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