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物园河马咬死人案案发31年后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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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3:47 北京晨报 | |||||||||
死者母亲索赔44万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 昨天,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因31年前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河马咬死人”惨案引发的伤害赔偿诉讼。86岁的张老太太要求北京动物园给付各种赔偿44万余元,并每月支付463.5元的生活费。
事件回放 实习期间,女儿被河马咬死 据张老太太说,女儿刘淑兰1972年初中毕业后,被定向招收为动物班学员。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学员进行各定点单位实习。1973年5月4日,刘淑兰同动物班学生被安排到动物园实习,刘淑兰到河马馆实习。1973年6月4日下午4点左右,刘淑兰在河马馆扫兽舍。在她打扫卫生轰麻雀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休息的河马。河马爬上岸向她追来,刘淑兰扔下扫帚就跑,结果被河马咬伤。事发后,刘淑兰还低声说:“不要把这事告诉我妈妈。”刘淑兰被送到医院10天后不治而亡。 双方交涉 实习死亡当时尚无抚恤标准 惨案发生后,动物园对张老太太一家进行了说明并给了500元营养费作为抚慰,但是对于抚恤金,当时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据当时在园林局工作、负责处理这件事善后的当事人作证称:“劳动局批准了刘淑兰因公死亡的决定,但原《劳动保险条例》对学生因公死亡的抚恤标准没有规定,因此决定等国家有政策规定时再追补解决。”有了这一保证,张老太太一家就接受了。 老太太的大女儿刘淑芬说,这些年来,老人的生活很困难。1998年老人住院后,她们找动物园要求补发生活费及医疗费,动物园认为学生不能享受职工待遇,只给了2000元困难补助。2001年,刘淑芬退休,家庭收入减少,动物园又给了2800元。2003年又给了2000元。刘淑芬认为,虽然动物园每年都给一定的补偿,但每年2000元的标准太低,不足以支付一名86岁老人的生活费。 法院说法 原告提供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刘淑芬在提供给法院的说明中说,现在已有《民法通则》、《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和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77652元,赔偿31年来已经发生的赡养费用164692元并每月向张老太太支付463.5元的生活费。 记者还采访了西城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都会受理。张老太太提供的基本材料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晓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