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未告知 “开瓶费”不应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6:34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高新法记者车文斌陶志民) 昨日,我省首例“开瓶费”消费纠纷在西南财大学术厅开庭审理。最后,高新区法院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酒楼不应收取100元“酒水服务费”,应于判决生效后退还消费者。
庭审开始不久,原、被告双方就开始了激烈的争辩。原告姜先生认为,该酒楼并未将“收取20%酒水服务费”收费项目进行明示,只在其收银台的台账下展示,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酒楼却向法庭提供了数份相关资料及照片,反复辩称自己在门厅等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这项收费,而且两名服务员小姐都先后向消费者进行了提示,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庭审从上午9时40分进行到下午2时许,法院最后宣判:酒楼向消费者收取100元酒水服务费,虽然未违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事先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依据《消法》规定,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该项费用不应收取,应在判决后退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