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就业管理处处长贪污救济款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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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0:38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泊头市就业管理处处长王洪亮伙同会计、出纳共同贪污国家救济款案,近日做出终审判决。王洪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会计于桂枝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出纳姬秀清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95年10月,王洪亮将本单位购买的国债376000元提前支取,获利息110080元,然后将本息存入银行。同年12月22日取出110436.38元,除将其中的31300元入账外,余款和于桂
1997年,王洪亮指使于桂枝和姬秀清,以泊头市煤矿机械厂5名失业职工的名义,领取失业救济金16440元,王洪亮占有了该款。同年2月10日,他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支取失业救济金5000元,据为己有。同年8月,他给泊头市商业局发放救济金5000元,但却让对方开具了25000元的收据,将虚报的20000元占为己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