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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广东:“炒鱿鱼”先通知工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4:11 新民晚报

  新京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日前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对许多企业、老板动辄违反合同,“炒”职工“鱿鱼”的现象,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对职工处以重大处分涉及职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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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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