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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着力引导农村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0:09 大连日报

  本报讯(刘莹见习记者王朋)在我市乡村区域经营,且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的流动小商小贩,从今天起正式被免除工商登记和工商规费收取。市工商局近日推出14条新措施,以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按照新规定,在农村投资兴办从事农业项目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名称可用“实业”、“开发”、“发展”等字样,不必标明行业或经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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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自愿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从发照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登记费和工商管理费。而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全部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放开。农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只要凭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就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新措施进一步减轻了农村经营者的负担,对经营区域在乡村,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的流动小商小贩,免工商登记和收取工商规费。对在农村偏远地区,从事小卖部、小吃部、小加工点、小理发店等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涉及行业前置审批的实行备案制。对特别困难的业户,还可减免工商管理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与煤炭批发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从事面向农民的煤炭零售经营,且具备环保条件的,就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原则应当场予以登记。

  另外,新措施还在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支持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从事中介活动,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订单农业发展,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争创驰名商标、扩大知名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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