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病“糖丸”引发小儿麻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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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1:45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沈凤丽通讯员汪汝珏 4岁的炎炎把闸北区共和新地段医院给告了。理由是医院为他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后,竟然还不幸地患上了小儿麻痹症。日前,上海二中院认定,医院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7.8万余元。
炎炎出生于2000年3月7日,被安排在共和新地段医院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当年5月8日、6月9日,炎炎在该院连续两次服用了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糖丸后,本应于7月10日服用第3颗糖丸的。但由于炎炎出生后3天就进行了肠道手术,不得一次又一次住院接受治疗。第三次接种的日子一直拖到了2000年11月1日。一个月后炎炎开始发热,最后被诊断为脊髓灰质炎(Ⅱ型)。 深感自己发病是由于疾控中心对疫苗接种工作指导不力、医院不按时接种,炎炎的监护人要求疾控中心和医院共同赔偿36万余元,并保留今后治疗的诉讼权利。 二中院认为,医院在明知炎炎因住院治疗而无法在预定的间隔时间内接受第三次疫苗接种的情况下,没有详细询问炎炎的病史情况,也没有讲明超时接种的危险性,就对正处于婴幼儿生理性免疫力低下期并患有短肠综合症的炎炎实施接种,致使炎炎在接种后病发脊髓灰质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二中院在重新核定了炎炎因病造成的损失后,责令医院赔偿炎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5.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炎炎对今后发生的治疗费和残疾用具费仍可另行诉讼索赔。而疾控中心因为并不是免疫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