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赖两年 结果赔六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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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6:23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5月31日报道记者田连锋 通讯员陈卫东梁伟 在短短3个月里,王某欠下手机话费3300余元。在此后的近两年时间里,王某一直未予缴纳。为了追讨这笔话费,通信公司最后将其担保人李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市中区法院
今年65岁的李某家住济南市青年西路。2000年4月3日,案外人王某与吕某协商,吕某将手机号码13606415×××过户给王某,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 但自2001年12月起,王某未向通信公司缴纳电话费,截至2002年2月,已拖欠移动电话使用费3323.36元。在通信公司向王某催缴欠费过程中,李某两次书面承诺,表示愿意对王某所欠话费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李某也一直未予补缴。 为此,通信公司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支付手机使用费3323.36元及违约滞纳金6850.45元(至2003年12月26日,每日计3‰)。 2004年3月15日,市中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被告李某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实际使用了移动电话服务,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于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经营者有权要求用户补交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被告李某自愿对王某所欠话费承担担保责任,理应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移动电话使用费3323.36元;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50.45元。 赔偿“赎”不回诚信 拖欠话费的事很常见,但因拖欠话费而被判令赔偿6800多元的违约金却鲜有耳闻。 我们常说“言必信,行必果”,转换成法律语言,大致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既是法律行为,必然对应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使用了手机,就应该按约缴费;李某写下了保证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800元的违约金虽然有些令人咋舌,但确实不冤。古人说,一诺千金,大约就是这个意思。只不过本案是个反面案例。但是,通过赔偿固然可以消解官司,诚信记录上的污点却很难抹去。(田连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