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认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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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7:35 新华网 | |||||||||
意见一:“将导致碰瓷者倍增” 意见二:“这种保护纵容违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网上征集市民意见昨天结束。至昨晚7时,共有1758位网民在市政府网站上就《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责任成为市民最关注的话题。 署名“张建刚”的市民认为《条例(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合情,但是不合理、不合法。让没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责任,有悖法律的平等精神。如果实施,碰瓷儿的必将倍增。这种观点在发表意见的市民中占主导地位。市民“王继”认为,法律不是道德规范,法律应保护守法者,而不是保护所谓弱者。给予不守法的弱者保护只能是纵容更多的违法。一位市民提出,假如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封闭道路上,因为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机动车内的司机或乘客出现伤亡,行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不对等性引起了许多市民的不同意见。 征集的意见还集中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和“实习期内司机靠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上。对于前者,不少家长认为这条规定不符合国情;对于后者,一些市民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还有不少年轻人留言表示,轮滑与滑板是一项大众体育运动,应该规范轮滑和滑板上路,而不是禁止。 据了解,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此次意见征集活动对《条例(草案)》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并提交市政府会议进行讨论,然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为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这将是本市首次举行立法听证。(首席记者/崔红):(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