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警校一民警 酒后驾车丢饭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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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0:3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警察学校一民警,因酒后驾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近日被红河州公安局辞退。该局领导认为,虽然全州公安机关要争取“五条禁令”的零发案,但如有违反者,公安机关决不会姑息迁就,必须坚决处理。
3月26日下午,红河警校装备财务处民警张某某下班后邀请亲戚到家吃饭,期间,张拿出啤酒请亲戚喝,自己也喝了酒。饭后,张驾驶着警用摩托车外出,当行至建水城区新323线昌源酒店门口时,与一出租车相撞,两车受损,张也受伤。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员向警校领导反映张是酒后驾车,要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警校领导接报后,立即向州公安局作了汇报,州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只要查证属实,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经州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37.9毫克,属酒后驾车。经州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予以辞退,同时,负有领导责任的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也被责令向州公安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上进行检讨。 任锐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