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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买手机被判无效商家须返还家长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1: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李园晴)15岁的小莉(化名)用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昨天,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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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法使用。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当小莉的母亲提出有质量问题要进行维修时却发现,该手机的“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人对手机进行了拆装,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

  以案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而根据《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小莉的购机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小莉的母亲要求确认其合同无效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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