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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课不负责学生踢球腿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2:25 燕赵都市报

  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通讯员李燕)日前,文安县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文安县大柳河第二中学赔偿原告高飞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500元。

  高飞是文安县大柳河第二中学学生,其在上体育课之前的课间与同学踢球。上课后,体育老师在操场边与一校外青年说话,没有组织学生上体育课,高飞等学生继续踢球。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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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0分钟左右,在与同学抢球过程中高飞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腿骨骨折。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飞作为该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及老师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其安全的义务。上课期间,体育教师没有及时组织上课,也没有尽到特定的义务,在管理行为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由于体育教师组织上课是职务行为,因此该责任应由大柳河第二中学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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