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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告官”门槛降低《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昨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5:3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广州6月1日电】(记者李明通讯员邱创泓)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被形象地喻为“民告官”的第二公堂。今天正式实施的《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简称《规定》),是迄今为止在全国范围内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系统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最全面的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以高效便民、申请免费、受理范围广泛、解决方式灵活等优势为人们所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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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官民”矛盾,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广州的情况来说,自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到2003年底,该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结各类行政复议案件2615件,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1097件,占42%;撤销的232件,占9%;变更的110件,占4%;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的957件,占37%。案件数量在全省乃至全国各大城市都位居前列。

  据了解,新出台的《规定》以规范复议程序、实现制度创新为核心,突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质。该《规定》的主要特色在于及时便民,注重条文的人性化设计。

  根据《规定》,只要不是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复议。这使得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更加明确,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复议门槛。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突破性地把公务员的录用行为明确界定为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录用行为产生争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规定》切实保护了老百姓的知情权。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的知悉和抗辩权,如申请人或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或有相反证据的,可在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反驳书及反驳证据。

  《规定》还改变了过去案件办理层层审批的模式,简化了程序,效率可大大提高。

  作者:记者李明通讯员邱创泓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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