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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买手机 法院判决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行为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9:05 新华网

  近年来,中学生高消费现象日渐突出,甚至出现学生间高消费互相借贷引起的纠纷,高消费已触及法律。昨天,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15岁中学生赵莉(化名)的购买手机行为无效,由经销商收回手机并退还1200元。

  中学生购买手机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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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在中学校园,学生持手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正在念初三的赵莉用积攒下的压岁钱,偷偷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是,赵莉的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遂将手机销售商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销售商须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莉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某品牌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莉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都不相适应。销售商却辩称,他们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对于赵莉他们也无法判断其是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维修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等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故赵莉购买手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父母的认可,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高消费走进校园部分已触法律

  曾有一份少年儿童高消费问题调查,仅在一所小学5年级的一个班里就得到这样的答案:全班47人中,知道部分高档品牌名称及价位的有39人,有过高档场所消费经历并熟悉其中消费规则的有40人。这表明,目前在城市里少年儿童的校园消费“超能力”消费现象突出。为了消费,校园里还出现了同学间借款的情况,有的已引发纠纷,并闹上法院。

  丰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两个14岁的小女孩因5000元借款所引起的纠纷。案中女生小加到法院起诉同学小扬要求偿还5000元借款中的4200元,还拿出了当时的借条。小扬借钱主要用于购买手机、请同学吃饭、外出游玩等高级物质消费和人情消费。最终法院认为该巨额借款行为无效。在法院调解下,小扬的父母返还了借款。

  未成年民事行为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规定了范围,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对于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因此,专家呼吁,作为家长要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不做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作为商家,也不应该惟利是图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记者赵中鹏通讯员 李园晴):(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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