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贴广告欲当“出气肉靶”:10元钱任打一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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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1:39 信息时报 | |||||||||
律师称打死人犯法签订生死状无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宪锋) 湖北籍男子谢某自称练过气功,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情愿做人肉靶任人挥拳,但这是属于收费项目,打一拳人不退要付10元,人退则免费。昨天,据群众报料,记者在广州白云区找到了这名情愿做“肉靶”的男子,并挥拳试探真假,发现该男子还真有两下子。
群众报料 牌坊惊现“找打”广告 昨天上午,一名群众致电本报称,现在白云区陈田村牌坊上,惊现有招“打手”的广告,希望本报关注。在记者到了现场才知是招别人打的“找打”广告,实际上是一份求职广告。广告上写着:本人在杂技团干过,练过气功多年,愿求职到夜总会、娱乐城当拳靶。广告纸下面则留着电话号码:1355xxxxxxx。据在陈田村牌坊的一名拉客仔说,前天下午还没有看见,估计是昨天上午才贴上去的,贴广告内容的人也许没有工作,所以以此为生。 谢某自述 曾在马戏团练过硬功夫 记者根据广告纸上留的电话,联系到了贴广告会气功的37岁湖北籍男子谢某。谢某自称,以前在湖北安陆老家参加安徽飞马杂技团,在杂技团做过2年会气功,经常在湖北各市巡回表演“身睡钉床”、“流锤贯胸”、“双风贯耳”等气功杂技项目。 谢某说,自1999年9月份来到广州后,在天河区、海珠区等地做水泥工的包工头,这种工作实在是枯燥无味,没有意义。由于自己练过气功,于是就想出做人肉拳靶的念头。但谢某介绍,如果有夜总会或者娱乐城的老板请自己做人泄愤的人肉拳靶,可与老板签订协议,被人打伤或者打死,拳击者和娱乐场所老板都不必负责任。 谢某还介绍,但打人者只能拳击自己的腹部,如果将自己打退步,分文不收,如果击拳后自己不退,则要收取10元的费用。 现场试验 记者亲自挥拳试“拳靶” 谢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头头是道,为了验明此人真的会不会气功,稍懂些拳脚的本报记者立即邀请谢某进行拳击。谢某听后二话没说就来到陈田村西街的路上,解开皮带露出腹部,待运足气后让记者挥拳。 记者首先摸了摸谢某的肚皮,虽然腹部没有出现锻炼身体后的块块腹肌,但摸起来肚皮鼓鼓的里面憋足了气。正在记者犹豫之机,谢某鼓励赶快挥拳击腹。于是,本报记者扎好马步,握紧右拳头,拳心向上,用右勾拳使出一半的力气击向了谢某的腹部,击过后谢某果然没有后退,看来他似乎真有些“功底”。 律师说法 如有伤亡签约单位要负责 对于谢某声称只要与单位签订合同、如果自己被人击伤或者击死的话,对方可不负责任一事,记者昨晚咨询了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王晓燕律师,而王律师介绍,即使谢某与签约单位签订生死状,如果人被击伤或者击死的话,签约单位和拳击者都要负刑事责任。 王律师还介绍,签订的生死协议书,对于法律来讲是无效的。只要谢某被拳击者击到可立刑事责任的程度时,拳击者就要负责任,对于死亡更是没得讲,必须付刑事责任。这类事件对于国内媒体吵得不可收拾的“安乐死”事件是一样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