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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状告摄影公司侵犯肖像权法院判被告未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6:14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徐晓光)两模特认为摄影公司擅自将其照片在商业场所中展出,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福田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摄影公司行为尚未构成侵犯肖像权。

  两名女模特诉称:去年8月,她们经人介绍到福田区某婚纱摄影公司拍照。后来她们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放大张贴到某珠宝中心内作宣传。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她们到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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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要求摄影公司支付两人精神损失费8000元、12000元,将侵权照片取下,并销毁或返还底片。

  婚纱摄影公司辩称:2003年9月初,该公司与某珠宝中心的负责人联系,想通过借该中心所展示的珠宝和场所做宣传。得到同意后,婚纱摄影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模特经纪人胡某,并约定每名模特的肖像使用费为150元。9月6日,4名模特来到了婚纱摄影公司,当时告知了他们拍摄婚纱照的用途、费用。到珠宝中心拍摄前,在胡某的要求下,摄影公司给每名模特增加了50元费用,并在拍摄完毕后付清。

  两名模特对此进行了反驳:当天化妆到一半的时候,她们就被摄影公司的人带到珠宝中心拍照,当时对方没有说明照片的用途,胡某也没有支付给她们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曾将两名模特介绍给摄影公司,摄影公司也支付了相关费用给胡某。此外,从摄影公司为两模特拍摄的地点和照片的内容来看,两模特应该知道其肖像的使用目的。因此,在双方对照片用途和使用费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摄影公司是在两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的;两模特认为摄影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照片、侵害其肖像权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徐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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