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教师招来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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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6:38 三秦都市报 | |||||||||
记者6月2日获悉,西安创知软件教育中心原职工董某“跳槽”到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工作期间,擅自将原单位处于保密状况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课件提供给新单位使用,被以涉嫌侵权而连同新单位一同推上被告席。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和董某向西安创知软件教育中心书面致歉,并酌情赔偿其2000元经济损失和承担1318元案件受理费的923元。
2002年9月,西安创知软件教育中心聘用的技术人员按照“中心”要求完成了新的photoshop6.0课件的制作,并用于教学中。同年10月,“创知中心”将该课件制作成光盘,并与该技术人员约定该课件的知识产权归“创知中心”。2002年4月,董某应聘到“创知中心”主要从事photoshop6.0的教学。为方便工作,“创知中心”将photoshop6.0课件拷贝到了董使用的计算机上,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董在离职时应返还包括记载着中心秘密信息在内的一切载体及财物。 2002年12月,董某离开“创知中心”到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作兼职教师,从事的也是photoshop6.0课程的教学工作。2003年8月,“创知中心”发现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在其招生宣传的光盘中有董某正在进行photoshop6.0教学的画面,其画面中的教学内容与“创知中心”享有的photoshop6.0课件中的画面内容一致。省高院审理查明,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和董某在使用该课件时既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不是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该课件,同时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还将董正在教授photoshop6.0的内容收录在其对外招生宣传的光盘上,并对外进行散发,帮二者认为其行为属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予以支持。省高院依照《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判决西安信息技术专修学院和董某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掌握的“创知中心”的photoshop6.0课件的资料和光盘;赔偿“创知中心”经济损失2000元并予以书面致歉和承担1318元案件受理费的92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