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无纠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7:32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向勇 通讯员张静林霞)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成长环境,离异父母往往能理智地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近日,硚口区法院连办两起“抚养关系纠纷”案。虽说名为“纠纷”,但记者发现案内其实并无“纠纷”。
39岁的刘珍诉称,她与前夫陈春于199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自己负责抚养。现在由于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无能力抚养子女,故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陈春则说:“她所说的情况属实,我同意抚养女儿。”刘珍“交”出了女儿,同时也提出了条件:“我要求对女儿有完全自主的探视权,随时可以去看她。”这一要求得到了前夫的认可,双方达成协议,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前,江夏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女方明确表示:“现在我的经济条件比孩子的父亲好,我要求孩子由我来抚养。” 硚口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黄文利说,这类案件名为“纠纷”,实无“纠纷”,因为双方来法院前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来法院只是从法律程序上予以确认。他分析说,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多数都以这种“无纠纷”的形态出现。这表明父母为了孩子的成长,都能理性地处理关于孩子的“纠纷”,既表现了血缘亲情,更体现了对孩子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