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中心被告“捆绑收费”事件始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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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11:31 南方周末 | |||||||||
□本报记者 何雪峰 何海宁 深圳某外企的员工许盛华,眼下正在与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打官司。 许盛华起诉人才中心的缘由在于,他发现该中心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时,将行政事
据许盛华估计,深圳市像他这样在人才中心挂靠档案的至少有20万人,照此算来,该中心一年就多收了1.2亿元。 “捆绑收费” 2003年7月,许盛华准备将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由江苏昆山调入深圳。 由于许盛华所在的外企没有人事管理权,必须通过人才中心方可办理干部调动手续,所以该公司于7月底将许盛华的材料及《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等提交到了人才中心。 根据人才中心规定的程序,许盛华及其公司在报送材料时必须与该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方可正式提出委托申请。 在上述《人事代理协议》中,记者看到有这样的条款:“甲方(人才中心)为乙方(许所在公司)代理丙方(许盛华)人事关系及档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费及人事代理费人民币1240元,协议期内如档案及人事关系调出,费用不退还”。 2003年12月,许盛华委托公司同事到人才中心领取调令时被告知,必须先缴纳1240元的费用。在缴纳了这笔费用后,许盛华终于领到了“深圳市人事局调动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事后,许盛华认真研究了这份《人事代理协议》,结果发现了很多疑点:1240元的费用中,实际上包括了“档案管理费”240元/年、“人事代理费”600元 / 年以及“引进省外人才服务费”400元。但这些收费又属于不同类别的收费:档案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强制性收费;而人事代理费、引进省外人才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双方自愿性质的收费。 据许盛华的律师王纯建分析,这份《人事代理协议》实质上包括了《档案管理协议》和《人事代理协议》两部分,前者是人员调动的前提,具有行政合同性质;后者是人才交流机构因经营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应体现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但人才中心在与许盛华签订该协议时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有明显的欺诈行为。 “既然人事代理是经营性服务,那就必须在我需要和自愿的前提下,人才中心才能向我提供服务并收费,但现在它却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捆绑在一起。实际上,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工龄计算、代办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并不是我入户必须的,且我公司的人事部门已为我提供了这些服务,为什么一定要人才中心提供呢?”许盛华说,“只要我具备了有关部门规定的入户深圳的条件,就有调进深圳的权利和自由。现在人才中心却利用对外企调干的垄断权力,以必须签订《人才代理协议》才能调进深圳来要挟,这属于胁迫。” “我后来咨询过深圳市物价局和广东省物价局。他们告诉我,像我这种情况,只需缴纳每年240元的档案管理费。”许盛华告诉记者。 2004年2月,许盛华及其公司以人才中心欺诈和胁迫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为由将该中心告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针锋相对 今年3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许盛华及其律师指控说:人才中心告知许盛华,必须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才能为他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办理,这属于胁迫行为;另外,该《人事代理协议》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费及人事代理费人民币1240元”,是将档案管理费和人事代理费“捆绑”收费,导致许盛华很难分辨哪些属于强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哪些属于自愿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这属于欺诈行为。 人才中心否认了上述指控,并在答辩中称:该中心自2000年开始收费,至今没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就欺诈你许盛华了”?而深圳市《委托引进市外人才报到程序》中明文规定,必须先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并缴纳人事代理费才能领取调令,该中心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况且,许盛华是自愿来深圳的,并非被该中心胁迫。 5月26日,人才中心代理律师刘江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该中心的做法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也没有超出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而且,我们在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时已将相关情况告知许盛华,他在人才中心的网站上也能了解到有关情况,所以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记者了解到,法院于5月初通知原被告双方,此案已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因为“案情复杂”。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走访了多个有关部门。 5月19日,记者来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先后找到该中心人事代理部部长陈扬生和综合部的工作人员颜明权,但他们均表示“不方便”发表意见。 5月20日,记者又采访了深圳市物价局价格处的袁方副处长。袁副处长没有谈及对此案的具体看法,只是向记者解释了一个原则性问题。他说,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收费,具有强制性,只要发生了就要收费;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对服务的成本补偿,是双方自愿的,不能强制对方接受。如果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则属于乱收费,被强制收取的一方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将会按照《价格法》进行调查核实。 5月26日,记者联系上了广东省人事厅人才管理开发处的袁处长。袁处长对此案也不愿深谈,只是表示“许盛华和人才中心是自愿签订协议的,不存在胁迫;且人才中心的各项收费也符合物价局的规定”。 法规不统一 “因为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我曾先后从湖南调到福建,又从福建调到江苏,都没有遇到像深圳人才中心这样‘捆绑收费’的情况。我到江苏昆山工作时,那里的人事代理机构是上门服务的,且只收取每月5元的档案管理费。”许盛华说。 但记者深入采访后发现,许盛华在深圳遭遇到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广州。 5月21日,记者以办理调动为名,暗访了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体育西办事处。该办事处的项目副经理陈丽接待了记者。据她介绍,在这里办理调入广州的手续,要和该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并一次性缴纳3年的费用,包括档案管理费720元(20元 / 月)、人事代理费1800元(50元 / 月)及400元的引进省外人才服务费,共计2920元,而且,“必须缴钱之后才能办理”。 为何要一次性收取3年的费用?对于这个问题,陈丽解释说,因为户口要3年才能形成立户。她还强调:“我们的一切收费都是按照省人事厅和物价局的规定做的。” 而广东省人事厅人才管理开发处的袁处长在接受采访时却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应该是按月收取的,缴纳时间也应由双方自愿协商。但他却不愿意评价体育西办事处的做法是否违反规定。 许盛华告诉记者,他研究了国家及广东省物价部门关于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之后,发现其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将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分为3种: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3.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但省里却把保存人事关系档案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保存”和“个人委托保存”两种,去掉了“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这一项。 许盛华认为,属于经营服务性的人事代理服务中的很多内容,如工龄计算、整理档案、保留原身份及出具婚姻、计划生育状况等,应该包括在档案管理中,“要不我委托人才中心管理档案干嘛呢?还不如单纯存档”;而人事代理服务中的“代办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人才中心实际上做得很不够。他举例说,他如果让人才中心代办保险,则必须自己先去该中心缴纳1年的保险费用,然后再由该中心交到社保局。“既然如此,我直接缴到社保局不是更好吗?我有个朋友就在深圳开了一家专门为中小公司代办保险的公司,提供上门服务,随叫随到。这才叫代办服务。何况,大多数像我所在公司这样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人事部门,并不需要人才中心代办。” “人才中心之所以能够胁迫我们,关键还是在于它的行政性垄断。不通过它,我就无法办理调入手续,所以只能听它摆布。”许盛华表示,“即使官司败诉,我也早有心理准备。我并不在乎每年交600元钱,只是想通过打官司把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揭示出来,促使有关部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就像前几年取消城市增容费一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