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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将戒毒女卖给“鸡头”一案昨日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12: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3日电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长洲戒毒所戒毒女被管教卖给“鸡头”一案再起波澜,长洲戒毒所的上级单位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的原正副院长涉嫌滥用职权被批捕。该案于昨日在黄埔区法院开庭,副院长刘国华出庭受审。

  2003年4月29日被媒体揭发的长洲戒毒所数十戒毒女被卖“鸡头”的丑闻发生后,举国震动,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均对此案表示了高度关注。2003年8月,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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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及其上级领导、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院长张一平同时立案、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也被立案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副院长刘国华在担任副院长期间,2001年12月,院长张一平出差,由刘国华负责审批长洲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出所问题。刘国华在明知戒毒女没有满戒毒期,也没有半点内容证明其已经戒掉毒瘾的情况下,批准其出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违反了有关规定,未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来接,而批准让一名“毒友”出资1000元将其接走。由于刘国华没有认真审批,滥用职权,以致戒毒女在被“毒友”接走后,被强迫卖淫。

  庭审焦点:花千元接走戒毒女是否合法?

  昨日庭审时,刘国华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其认为刘只是代出差的院长进行十几天的审批,不可能要求他一下子很熟悉审批的法规及相关规定。同时,对戒毒女进行身体检查,以证明其“脱离毒品,可以出所”是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不是副院长的职责。律师在庭上自爆内幕说:“因为当时是特殊时期,长洲戒毒所可能会被取消,所以已经戒毒的人员可以提前出所。”

  对此,公诉人指出:戒毒期限是法律早有规定的,期限未满是不能私自批准提前出所的。而由刘国华签字的出所审批表上,根本没有任何内容可以反映出戒毒女已经戒掉毒瘾了,从表上能看到的恰恰是“毒友”接走了她。公诉人在法庭上称:“这一切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都是因为‘毒友’出资了1000元,有这个经济利益的驱使,他才会批!”

  庭审焦点:副院长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律师另外一个主要的辩护意见则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只是医疗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属的长洲戒毒所也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名的主体资格。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虽然疗养院和长洲戒毒所是事业单位,但长洲戒毒所是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戒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因此,刘国华对戒毒人员进行出所审批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庭审直击:“刘副院长”庭上“拍马屁”

  “感谢……”

  昨日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国华时常“顾左右而言它”,法官问他对检察官的指控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刘国华居然一本正经地“辩护”说:“我已经60多岁,退休了,现在有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身体很不好,每天三餐都要吃药,医生多次说我要进医院治疗……我很感谢检察院的同志,他们对我很关心,办案的时候我压力很大,检察机关的人就一直不停地开导我,耐心地劝我,叫我不要有太大的思想包袱,……”

  见其答非所问,审判长打断他的话:“我是问你有什么辩护意见,不是让你表扬某个单位,某个领导,你听清楚了吗?”

  刘过了一会儿才回过神来,接着说,“主要是自己没有好好学习法律知识,结果犯了这样的错误。我愿意接受党纪、政纪处分,请求免于刑事处分。希望出去后还能够再为社会做点事情。”

  案件回放

  2002年3月6日,正在广东省广州市长洲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的李文来到广州市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是被戒毒所的管教卖给“鸡头”(组织卖淫者)接客时逃脱出来的,一桩桩发生在长洲戒毒所里的肮脏交易终于暴露在阳光之下。

  后经法院查明: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等人与“鸡头”内外勾结,将9名戒毒女子卖出戒毒所。戒毒女刚踏出戒毒所,就被“鸡头”们强迫卖淫。2003年10月,几名管教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

  :原所长自爆黑幕:戒毒所非法存在两年戒毒者出所几近随意

  长洲戒毒所已经非法存在两年多,并且自1991年建立以来,10年间,该戒毒所就一直未对领戒毒者出所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昨日,记者从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的辩护律师处获悉,在为自己辩护时,罗贤文爆出了长洲戒毒所种种黑幕。

  今年三四月间,在面对审判时,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为表明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的主体,不惜在辩词中自爆戒毒所“底细”:2000年公安部的规章、同年7月公安部的通知,都明确表示要清理整顿长洲戒毒所这类的戒毒所。也就是说,在这之后整整两年多的时间,长洲戒毒所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非法存在的戒毒所了。然而,直到2002年3月,长洲戒毒所还一直都经营着“卖”戒毒女的“业务”。

  另外,罗贤文为自己辩护时曾表示,自长洲戒毒所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对领戒毒者出所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的相关规定,在其后的开办过程中,也一直没有具体严格的审查规定。长期以来,对领戒毒者出所人员的身份审查,就是由办公室人员“一手包办”的。刚到戒毒所工作两年的罗贤文也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向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院长张一平多次提出过改进意见,但并没有被采纳。(余亚莲温建敏杜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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