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烫伤病人脚 医院赔偿两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1:5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通讯员胡浩立)一重症患者住院期间,被护士不慎烫伤双脚。昨天,石景山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该患者精神损失费2万元。 去年1月,68岁的乔文秀因患脑梗塞、冠心病、糖尿病等病,在首钢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一名护士用暖水袋时不慎将乔文秀双脚烫伤。医院对乔进行治疗半年后,向乔的家属送达一份出院手续或派人陪护的通知,其家属没有接受,首钢医院只得请
法院审理认为,首钢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乔文秀的身体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于治疗乔文秀原发疾病的医疗费应由其本人负担,对于治疗烫伤的费用,应当由首钢医院负担。因此,判定乔文秀向首钢医院支付医疗费57617.47元,首钢医院支付乔文秀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