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砸伤顾客 举办方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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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4:22 新京报 | |||||||||
法院认为顾客在展览会上购买商品受伤,举办者有义务赔偿 本报讯(记者孙于泳通讯员高志海)董先生在参加展览会时,被展位上摆放的商品砸伤。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展览公司赔偿董先生6.7万余元。 2002年9月15日,董先生到一展览馆参加中国乐器展览会。在一展位购买乐器盒时,货
去年8月,董先生将展览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7万余元。后者认为,展位所属公司应是董先生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此外,董先生擅自进入摊位也有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展览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董先生展览会上购买商品时受伤,举办者有义务对其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