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一"红顶商人"工作失职 致国家损失7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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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9: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4日电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然气公司原总经理谢吾我,不服四川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他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德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他给国家造成750万元巨额损失。事发时,谢还有两个头衔:旌阳区政协副主席和旌阳区计委党组书记。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7月,时任旌阳区天然气公司总经理的
一审查明,2001年9月,谢以天然气公司的名义与李玉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出资550万元取得恒升实业下属食品公司60%的股权,谢任恒升食品公司董事长,恒升实业从收到的550万元中,归还了天然气物资经营公司300万“借款”。 经司法鉴定,天然气公司在恒升实业公司应收的200万元借款和550万元再投资共计750万元已全部损失。谢辩称,再投资是为回收“借款”,并请了专业机构对恒升实业进行审计,而且还请投资机构出具重组方案,作为一个公司老总,自己已尽到职责。 检察机关出示的会议记录表明,在重组恒升食品公司前,时任旌阳区计委党组书记的谢吾我,在给本单位领导班子汇报时,隐瞒恒升实业有500万元欠款的重大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谢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误导主管机关,让重组顺利进行,尽管谢以双重身份出现,但他是行使公司老总职权时造成了750万元损失,所以应追究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02年7月,旌阳区政府将旌阳区天然气公司以总价5800万整体转让给绵阳一家公司。谢称,天然气公司已整体转让,区政府收到了全部转让款,国家没有任何损失。检察机关称,旌阳区天然气公司整体转让前,谢已经造成了国家损失,才导致天然气公司以超低价“出手”。 昨日下午1时庭审调查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再审。(苏定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