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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传记真实性,谁来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新闻背景

  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报》开始连载吴思所著的《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连载刊出后,陈永贵的家人将作者吴思及报社告上法庭,认为该书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2003年4月22日,一审法院认为,吴思在文中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的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吴思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吴思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报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两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写人物传记,需要用材料来重塑历史。对于作者而言,很难保证哪份材料不出问题,也许稍不留神就会踩到定时炸弹惹上官司。作为资料,回忆性文章不是权威性文献记载,用它写出来的文章是不是就不够真实?撰写文学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发展?作者和出版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上述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北京青年报》邀请法学和史学方面的专家进行研讨。

  选取资料应做好裁判角色

  在人物传记中,作为资料的他人回忆性文章的可信度有多高?作者引用时是否应进行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认为,历史学家重述历史,就相当于瓦工在造楼,如果砖头内在质量有问题,瓦工应当负责吗?法律不可能要求瓦工敲碎每一块砖头进行检查,从而造就一大堆废料。历史学家无法保证用来核对材料的那份材料不出问题。如果材料出现问题就追究学者的责任,历史学家就无法动笔,因为他不知道哪份历史材料会成为定时炸弹。为了保障人类对未知世界的探究,法律必须保障学者有足够的学术自由。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张耀杰说,一个负责任的著作者,在处理文献资料时,所扮演的本身就是裁判和法官的角色。能够在法庭上审判著作权人的法官,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学术修养和写作体验。

  张副研究员又说,回忆性文章大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及其他当事人提供的佐证写出来的第一手的文献材料,根本不需要找“本人及当事人”之外的非本人和非当事人去进行所谓的“考证”,也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和党派组织可以替代“本人及当事人”来进行“回忆”。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研究员雷颐谈到,我从搞历史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回忆录,如果一个人的回忆录你要存疑,但是好几个人都是这样回忆的,除非有更权威的能够颠覆。这是一个学术问题,你要不同意也可以写文章,从学术的角度来反驳,否则历史学就没有办法发表了。

  出版单位难对真实性审查

  出版单位发表作品,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从事律师工作的浦志强律师说,假设报社的确尽到了所谓的“审查职责”,是否足以发现本书中的“失实”内容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认为,本着文责自负的精神,报社应尽的审查义务只能是正常的关注和注意义务,绝非替代作者进行具体研究,否则就没有任何一部作品可以发表了;以法律的名义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对分外之事承担既无必要也无实现可能的所谓“审查义务”,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认为,我觉得媒体被称为载体,载体就是说它是在承载着别人的东西,媒体作为一个机构,它所发表的许多文章可以分类,有一些文章是属于本报,比如说本报评论员,本报记者发表的,代表着本报的立场,这时候所谓相关的言论和报纸融合在一起,是不可分离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像作者在报社连载的文章,我们应该区分写作者和发表者的责任,这在法律上可以说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
名人名誉有别平民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个人经历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何兵副教授说,关于公众人物隐私的问题,包括政治人物的政治经历,目前法律不明确,说政治人物隐私不保护,很难被大家接受。但有一点,在法理上是非常明确的,即政治人物他的人生经历不受隐私权保护,国民必须有权清楚地知悉政治人物的历史,国民必须有权知悉掌握国家和民族命运的政治人物的历史背景。所以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的名誉保护是有区别的。

  贺卫方教授认为,关于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问题,到底什么样的隐私权不应该被披露,什么人没有所谓的隐私权,都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而法制建设最大的缺陷并不在于立法方面的不周到,而在于司法过程中,没有对法律条文关键的概念进行解释。

  侵权举证责任该如何理解

  贺卫方教授说,如果引证的对象已经是虚假的事实而偏偏要采用,那就等于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如果文章所述的是基本事实真实,局部事实这是可以允许夸张的,这一点必须尊重,这里面有一个比例的问题。另外,损害的举证责任,当然这也是很复杂的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举证其名誉受到侵害,那么可以请调查公司做一个社会调查,这从保障新闻自由的角度、作者自由的角度是可以的。

  浦志强律师说,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名誉权纠纷不属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但在实践中,法院普遍错误地把“谁主张谁举证”误解为“谁是作者谁举证”和“谁发表了文章谁举证”,把法律要求的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误解为“全部真实”,以作者举证不能和文章“部分失实”为由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原告胜诉。我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适用法律错误,是导致媒体和作者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屡屡败诉的关键,这种认识的误区不改变,新闻监督的正当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记者 王晓东 整理)

  图:撰写人物传记需要大量的文献资料(Photocome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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