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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救助站保安凌辱受助女一案肇事者被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18:14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6月4日电(记者 王勉)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救助站保安凌辱受助女案”(2003年11月19日起新华社曾对此进行连续报道)近日宣判:被告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城分公司预付原告薛某医疗费,支付薛某此前在南宁的医疗、生活等费用,并向薛某当面赔礼道歉。肇事保安马某以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3年9月9日,河南籍妇女薛某和陕西男子王建国以随身物品被盗,身无分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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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捡破烂两天为由,向救助站求助,当天经批准入住救助站接受救助。2003年9月14日凌晨1时至3时许,救助站值班保安马某先后3次进入薛某就寝的宿舍,对薛某进行摸弄、猥亵。当日上午,薛某和王建国找到救助站反映了此事。

  9月16日,保安公司将马某当月的工资和奖金扣发,共1000元,作为补偿支付给薛某,并为薛某提供了返乡车票及途用生活费。次日,薛某和王建国返乡。一个月后,薛某再次来到南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她及家人的理由是在救助站遭凌辱后引起精神失常。

  薛某入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院)住院观察期间,有关专家会诊确认薛某为“抑郁状态,应激障碍”。随后由南宁市公安局委托的广西龙泉山医院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情绪反应,与被猥亵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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