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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字农民走上法庭捍卫自己的姓名权(组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11:17 安徽卫视《周末断案》

  李士松:好到,在一起吃喝又不分,到我家每次给他搞得好好的、客客气气的,到我家我俩在一起睡,要钱只找我一个,他旁人(其他人)不找。

  主持人:你们以前也一直是这么随意吗?就是没有一个正式的收据,有的时候就互相领钱什么的。

  李士松:对对。就是在一起,他讲你给我搞搞这、搞搞那。我讲行,不就给他(运货)吗?运过以后他就骗我,骗我还给他干,我就问他要钱。到最后不给他干了,我实在不高兴了,我就不给他干活了。不给他干活呢,我就跟我叔叔一起去问他要钱。他不就骂我嘛,郝祥龙就骂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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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讲我叫你李士松给我多少钱,你得给我多少钱。我讲李士松不少你钱,他就讲他叫我给他多少钱,我就得给他多少。我讲我不少你钱。又隔了不长久,我就不在家了,我就到外面打工去了。家里就打电话去了,家里讲郝祥龙到法院起诉你,告你。他说你少他钱。

  主持人:实际上在第一个官司当中,他也就是伪造了一张欠条,有两张确实是你的签名。

  李士松:他给我伪造了一张,伪造了一个欠条。

  主持人:那怎么一审的时候你没想起来呢?

  李士松:一审我又不懂。不懂,最后到中院,人家都看。人家讲这个名字跟其他的名字不一样。

  主持人:再不懂,自己签过几个名字应该有印象啊。

  李士松:没印象,他就模仿我的笔迹写出来的。

  主持人:在这个官司之后,你决定要告郝祥龙侵犯了你的姓名权,你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李士松:姓名权就是讲,人家都讲我少郝祥龙钱。只要一出门,跟郝祥龙在一起关系好的,一出门,人家都问我,他讲:“李士松你少郝祥龙钱可给他呢?”我讲:“我又不少他钱。”

  主持人:就因为别人都说你欠郝祥龙的钱,你觉得名誉上受到损失了。

  李士松:

  主持人:所以你就决定起诉他。

  李士松:对。

  主持人:现在法院一审判了,确实就认定了其中的两张欠条是你签的名字。也就是意味着从法律上来说,你确实要还他的钱。怎么办呢?

  李士松:……

  主持人:刚才我们看了小片,对这个情况也有了比较完整的了解,李士松也说了不少。你们听完这个事以后,我不知道是不是跟我一样,对李士松挺同情的。从现在看的情况来说,他是被骗了,这其中他自己有没有什么问题啊?

  观 众:他是很冤,但我觉得他自己在写欠条的时候,虽然自己不识字,但我可以找别人;虽然玩得很好嘛,但是亲兄弟明算帐,对吧?我觉得这一点,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如果自己不识字的话,我可以找别人,如果今天别人不在的话,我可以明天再签。还有我觉得就是你很年轻,二十几岁。我觉得虽然我的文化程度不是很深,但我觉得一个字不识的话不太好。像你还很年轻,现在学还可以,最起码不是只会写你自己的名字,对吧?

  观 众:我在读书的时候,老师曾经和我分析过一个案例,然后讲了一句话我一直没有忘记。这句话就叫做“情有可原,法无可恕”。虽然是领条,但是你签的是欠条,你签了名,从法律程序上说就是你欠了。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至于如何去更改,你需要去找一些证人,或其他一些运作方法。

  观 众:李士松这个小青年我非常同情他。因为生长在农村,家境困难,念不起书的人家比较多的。农村的,而且两个小伙子都处得比较好,对他是太信任了。就是讲他没做到防范工作,就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为两个是哥们,我也向他求活做,跟他两个好像就是吃喝不分的,因此对他就没有戒备。通过这个事情的教育呢,以后在做生意方面、运输方面要引以为戒,亲兄弟还要明算帐嘛;从另一方面,你也晓得没有文化的苦衷,你必然要融入社会挣钱,养老养小。你在百忙中挤出时间要学习。

  主持人:这个阿姨讲的非常好。那么大家认为郝祥龙到底有没有侵犯李士松的姓名权?

  观 众:应该说不但侵犯了李士松的姓名权,而且形成了诈骗罪。就这一点来说,李士松一定要在法律上要讨回一个公道。

  观 众:郝祥龙冒李士松的名签了第三张欠条,是吧?他就使李士松合法的民事权利,李士松合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了。第二条,郝祥龙利用李士松文盲、不识字,欺骗、敲诈李士松,就是反过来说李士松欠他的钱。里面有欺骗敲诈的味道了,我感觉。

  主持人:你也是觉得他有欺诈的嫌疑?

  观 众:对。他的第三张证据是虚假的,他除了用虚假的证据欺诈,他要牟利,说他欠他的钱是个欺诈行为以外,而且还向法院出示了一个假的证据。在我们国家的《刑法》里面,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义务)提供真实的证言或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观 众:我认为郝祥龙确实是侵犯了李士松的姓名权,除此以外他还提供了假证据,但是不构成伪造证据罪。

  主持人:好,有关于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呢,我们将要请教我们的法律专家。谢谢李士松今天来到我们的演播现场。

  主持人:我们今天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刘俊海教授,有请刘教授。

  主持人:刘教授,您好。刚才我们从片子当中看到,郝祥龙确实是模仿李士松的签名,伪造了一张欠条。那你认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士松的姓名权?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已经构成了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因为姓名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我们刚刚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特别提出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就包括人格权,当然也包括姓名权,这个姓名权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从积极的角度看,自己有权决定使用,自己有权决定改名字;从消极的意义上来看,它可以排除别人去盗用、去假冒、去干涉。那么本案中的郝祥龙没有经过李士松的同意,就擅自在一个欠条上加上李士松的名字。那么这是一种侵权的行为。侵权的损害呢,当然也表现为在一审的时候,李士松多掏了2000多块钱。也就是一审判决李士松应当多承担2000多元的债务,当然后来被二审纠正。另外还有第二个损害呢,就是郝祥龙到处传播关于李士松欠他钱的一些说法,导致他的名誉上也受到影响。另外从因果关系上看呢,我看也是由于侵权的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也比较明显。比如说他为了胜诉,多拿钱,所以郝祥龙就愿意多制造一些伪证出来,以图能够获利。当然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主持人:那么刚才我们现场的观众也谈到这样一个问题。他们认为郝祥龙不仅侵犯了李士松的姓名权,同时还有提供伪证和欺诈的嫌疑。对此您又是怎么看待的?

  刘俊海:应当说郝祥龙提供有关李士松虚假签名的证据本身,确实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权对之进行训诫,乃至于罚款,拘留。另外这种伪证的行为,这是对于从妨碍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来看,那是伪证行为。但是从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来看,仍然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也就是一个行为,同时可能会侵犯若干个法律上所保护的权利或者说利益。

  主持人:那么关于这个案子李士松所经历的这个事情啊,虽然现在李士松这个案子表现出来的比较典型,但是我想日常生活当中绝不会只此一例。那么刘教授,您觉得在日常的经济交往当中,大家有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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