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捐角膜遭毁容案深圳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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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02:03 信息时报 | |||||||||
我国首例活体捐献角膜的深圳志愿者状告医院 并指控医院为推卸责任改动其“生死状” 本报深圳讯 (广州日报记者 王纳) 6月3日晚上6点半,轰动一时的我国第一例捐献器官志愿者状告医院案,在深圳市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一个活体捐献角膜的深圳人杨女士,在庭上指控医院在她的“生死状”——手术前由医院与家属签定的“手术签证书”—
自己掏钱捐献角膜 “是报纸上的一句‘装上几乎可以乱真的义眼’打动了我”,杨女士拿了份当年关于我国活体捐献角膜第一人段国生的报道给记者看。她说,当时决定捐角膜并不是纯粹的无私义举,还希望能拥有一只可以乱真的假眼。 杨女士小时候因不慎摔伤,而最终导致了左眼失明,30多年来眼部神经已经萎缩,但眼角膜一直保存良好。而失明的左眼无法自由转动,看起来就像是斜视的样子。为此,杨女士曾做过多次手术均无显著效果。1999年11月,杨女士从报纸上读到,我国活体捐献角膜第一人段国生在捐献角膜后,装上“一个可以和好眼睛一起转动的义眼”的报道后,杨女士觉得,自己的左眼看不到东西,如果能捐献角膜出来让失明者重见光明,同时装上“义眼”后又能让自己的两只眼睛一起转动,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 于是,杨女士便与深圳眼科医院联系,并在该医院做了捐献角膜手术。但是,在这过程中,医生却始终没有把捐献眼角膜后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告知杨女士。这次手术还是杨女士自己掏钱做的。 手术后问题就慢慢出现了。先是眼部流出很多分泌物,让杨女士感到非常不适,杨女士多次找该医院和手术医生治疗,花费不少医疗费和交通费,但没有任何改善。而医生常以借口推脱。后来杨女士又问过多家医院,才被告知“脸部塌陷是捐献角膜后的必然后果”,并且都说目前无法改善其所遭到的伤害。 这时,杨女士才知道自己一直被欺骗了。好心捐赠器官竟导致容颜受损,2003年11月18日,杨女士把深圳眼科医院和手术医生告上了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不如实告知原告造成捐献眼角膜后受到伤害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责任,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误工、交通、整容费用4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人民币。 院方称塌陷并非手术所致 被告深圳眼科医院答辩时称,眼球的发育与面部的发育是同步的,因为杨女士在1岁多时眼睛已经失明、眼球萎缩,影响了面部和眼眶的发育,出现这种症状并非手术所致。对此,杨女士质疑,为何手术之前30多年她从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被告深圳眼科医院同时向法庭出具了杨女士的病历,并称在杨女士病历第8页上,由杨女士家属签字同意的“手术签证书”——俗称“生死状”——上明确注明了“本次手术不解决上眼睑凹陷问题”。 杨女士称医院擅改“生死状” 杨女士在庭上称,这句“本次手术不解决上眼睑凹陷问题”明显是后来才加上去的,因为笔迹和别的字句完全不同,墨水颜色要深很多。杨女士说,她要是知道做这个手术会导致脸部塌陷,自己就肯定不会捐角膜了。 杨女士翻出那份“手术签证书”,上面在术前病人意见一栏果然有一句“本次手术不解决上睑塌陷问题”,上面家属的签名是杨女士的妹妹。这行字的字迹明显与别的字不同,颜色比别的字迹要深很多。 对此问题,医院称,医生可以对所写的病历进行修改,被告姚医生所修正的“本次手术不解决上眼睑凹陷问题”是在杨女士家属签署同意书之前,杨女士的家属应该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不存在纂改病历行为,更不存在医院侵害了杨女士知情权。 调解无果法庭择日宣判 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杨女士认为医院使自己毁容,要求医院为自己今后眼睛的治疗提供保障,免费提供治疗,同时赔偿4年来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院则称最多只能赔偿1万元,并拒绝今后给杨女士提供免费治疗。 因赔偿数额相差太大,难以达到调解目的,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