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支付利息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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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6:50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冯明实习生王方群)民间借贷官司,是目前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热点。汉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乐昨日指出,其实借贷官司中的利息是有讲究的。 王伟(化名)与李雄(化名)是好朋友,2001年李雄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遂向王伟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2004年1月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无利息。在约定期内还款6万元后,李雄
汉阳区法院近日一审作出判决,李雄需偿还王伟5万元,并从2004年1月1日起,以5万元为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为何要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那么法律对民间有息借贷利息上限有何规定?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