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路上互不相让人车争道仍在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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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8:08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6日讯(记者卓上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1个多月,海口市道路上仍日复一日不断上演“人车争道”的惊险镜头。 6月4日下午4时05分,记者在龙昆南路海南师范学院附近的人行横道附近看到,尽管乳白色的人行横道就在眼前,人行横道上方的黄色交通信号灯也在闪烁不停,以提醒过往司机这里是学校出口,要提前放慢速度注意避让前方行人,但十几名行人站在人行横道上翘首
下午4时07分,从海南师范学院出来的一男生走到人行横道的中间,一辆皇冠3.0轿车还是鸣着喇叭硬是抢在他的面前呼啸而过。在10多分钟里,接连而至的多辆汽车,甚至将已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前后夹击”,叫他们进退两难。 而就在离该人行横道也就几十米的路段,则是另一番景象:就在滚滚车流直向前时,一些学生、小商贩等仍是不时突然从路旁急步窜入车流中间的一丁点空隙,而后从路中间“从从容容”地走过去。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这些车辆驾驶人、行人的上述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对违反者,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规范行人的道路通行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对违反者,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海口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车与行人的冲突,仍是目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作者:卓上雄 (来源:海南日报) | |||||||||